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2019年8月13日,应国内单模光纤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决议自2019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国内单模光纤工业的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0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详细描绘:单模光纤是指在必定的波段规模内,只传输单一形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规模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间隔长、传输容量大的特色。
首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含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首要应用于高速率、长间隔以及接入网传输,首要使用在远程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被查询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查询产品详细描绘的其他品种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查询规模。
自2020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